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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修正内容简析
作者:武合金来源:找法网日期:2020年08月26日

消防法修正内容简析

武合金律师论文

内容提要: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消防法进行了修正。消防法本次修正属于简易修改,大部分是消防建设、设计审查、验收的内容,主要是消防部门的职责重新划分及称谓变化。本文试图对修正内容予以厘析,以期对从事消防相关业务的朋友有所帮助。

关键词:消防法 消防机构 消防部门 职能划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十多年来,从事消防相关业务的朋友对修订后的消防法已经比较熟悉。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对消防法进行了修正。消防法修正后的一年多时间里,不断有从事消防施工、消防设施等相关业务的朋友咨询消防法修正后的相关内容。为此,特作此文,以期有助于从事消防相关业务的朋友理解消防法修正的内容。

一、消防法修正概括分析。

消防法本次修正主要是适应机构改革的变化,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本次修改只是“修正”。法律修改一般分为“修订”和“修正”。法律修订是对法律进行全面修改,是整体的修改,如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的消防法修订;法律修正是针对法律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是局部的修改,修正的部分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修正后的条款单独产生效力,如2019年4月23日消防法修正。

“修改决定”消防法部分共十一项,涉及三十多个条款,主要是为配合国家机构职能划转而进行的法律上的衔接,从实际修改的内容看,有一部分是在消防队伍转隶后机构称谓的调整。

二、消防法主要修正条款简析。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原条文: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简析:本条取消了“七日”规定,并将“备案--抽查”制度改为了“审查验收制度”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原条文: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简析:除了审批部门变更外,此条主要有两处重要修改:一是指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划定“特殊建设工程”的范围,删除了原来“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规定。住建部2020年1月19日通过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范围与原“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基本相同;二是增加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原条文: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简析本条将“审核”修正为“审查”。审查和审核在用法上很相近,一般是指对有关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规则进行审视、检查、核对。在法律、法规中,一般的,“审核”只用于对书面材料及其所承载的信息进行审查核实,而“审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材料和信息。

)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原条文: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简析本条修正主要是:违法情形删除“消防设计备案经抽查不合格且不停止施工的”。

三、消防法对消防部门的职责重新划分及称谓变化。

1、公安机关。

消防法本次修正涉及公安机关的内容基本都是将“公安机关”替换为“应急管理部门”

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后段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依照该规定,消防法赋予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的职责并未改变。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仍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予以处罚。

按照《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在公安部依法出台相关规定之前,公安派出所仍需按现有规定,在过渡期履行好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发现需要处罚的,移交消防救援机构办理。

2、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法本次修正,消防机构脱离公安机关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改由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消防法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减少一个“其”字,意味着消防救援机构具有了较强的独立性。在新修订的消防法中,多处独立出现“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应急、工商、质监等部门并列。综合国家部委的相关文件可见,省级以下应急管理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是并列的,没有隶属关系

综上可见,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能主要是火灾处置、救援、履行应急任务、打击消防违法行为

消防法修正后的称谓变化消防救援机构取代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取代了公安消防队。

3、应急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能对辖区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制订和公布消防产品相关政策;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重大火灾隐患等。

4、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能:

1)建设工程审验相关工作。消防设计审查暂行规定审验工程的范围、审验和备案的程序、备案抽查、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

2)建设工程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对在建筑工程审验、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住建部门依照消防法进行罚款、三停、强制执行等行政处罚。

3)部分信息报送工作。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综上所述,消防法本次修正属于简易修改,大部分是消防建设、设计审查、验收的内容,主要是消防部门的职责重新划分及称谓变化。本文试图对修正内容予以厘希,以期对从事消防相关业务的朋友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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