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 ,梁峰律师
【案情简介】:2018年8月被告一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74公里740米处与原告刘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某受伤,电动车损坏。本次事故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出具的341302120180000323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某无责任。后原告被立即送医院住院95天,经鉴定构成左脚踝九级左足十级误工期150天,护理60日。营养60日,被告购买有交强险商业险且在有效期内,先原告依法请求法院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承办过程】: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搜集被告一切证明其主体适格证据,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营运证,咨询分析案件有效材料,联系对方保险公司证实事实经过,与事故组民警联系沟通调取被告材料,认真书写起诉书,核对原告住院所有花费,根据事故认定报告划分的责任比例,起诉至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在庭审中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跟对方律师据理力争,坚定的维护了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结果】:胜诉
法院支持原告请求,判决如下:
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经济损失12038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经济损失81535.6元以上共计201915.6元
二.被告定陶润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鉴定费1500元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84元,被告定陶润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4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付1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