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脏手术后大出血死亡,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律师办案经过暨观点分析
一、前情概要
2016年5月的一天,天寒阴冷,李先生从法律网站上看到了解到程昌平律师是资深专业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医疗纠纷律师,有类似案件的办案经验,遂预约到律所面谈。李先生称其父亲在某医院行二尖瓣修补、二尖瓣成形环成形术后,失血性休克死亡,与医院协商赔偿不成,李先生想对医院提起赔偿诉讼。经过程律师的专业分析,他终下定决心,委托程律师代理此案。
二、案件事实
李某某因“胸疼不适1月”到被告重庆某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二尖瓣脱垂伴中重度关闭不全:1)左房左室增大2)窦性心律3)心功能2级。2016年3月15日,被告重庆某区人民医院对患者李某某行体外循环下二尖瓣修补、二尖瓣成形环成形术。手术历时约16小时40分,体外循环时间702分钟,主动脉阻断42分钟。术后诊断:1、二尖瓣脱垂伴重度关闭不全、主动脉瓣轻度关闭不全1)左房、左室增大2)心律失常3)心功能3-4级;2、电解质紊乱;3、失血性贫血;4、低心排综合征。术后转入ICU监护治疗,虽经救治,患者李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17:36死亡。事后经重庆市xx学会司法鉴定所对李某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原告陈某起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重庆xx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医疗过错鉴定,重庆市xx学会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渝法医所【2016】临床G鉴字第xx号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1、重庆某区人民医院对李某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2、其过错行为与患者自身疾病和手术风险为共同因素致患者死亡。
(二)法院认为
被告重庆某区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但心脏的体外循环手术,均存在风险性,患者自身疾病和手术风险为共同因素,导致患者李某某的死亡。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认为对李某某的死亡损失,应由被告重庆某区人民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
(三)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由被告重庆某区人民医院赔偿原告314747.73元。
判决后,各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四、律师观点
本案经过程律师仔细认真研究病历资料,查阅相关医学专业书籍,提出医院存在如下过错:①管理不规范,②术前准备不充分,③手术记录不规范等过错。由于分析有理有据,客观真实,依据充分,被司法鉴定机构采信。
本案中,原告提出医方对死者及其家属书面公开承认存在医疗过错及道歉,但未获支持。是因为: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其医疗行为具有治病救人的属性,虽然其过错行为客观上对患者及其家属造成了损害,但在性质上与故意伤害他人有着根本的不同,其损害后果往往由患者自身疾病、手术风险等与医疗过错多种因素造成,同时,医学及医疗技术的发展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即是产生错误、发现并纠正错误的过程,因此,不宜对医疗机构及医生科以过于苛刻的责任,在已确认由被告就其医疗过错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就不易苛求其另行承担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