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籍交通事故,获赔重庆城镇标准11万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0日07时10分许,被告杨某驾驶渝Cxxxx2小型轿车沿永川区人民西路行驶至人民西路政协外路段时,与原告陈某某所骑自行车的尾部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一勤务大队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此次事故对陈某某造成极大的心理和身体创伤,在事故发生后,肇事方推卸责任态度极为恶劣,交了几千块医疗费之后借口没钱不闻不问,毫无责任心可言。
陈某某多次找到保险公司协调赔偿事宜,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知识,并且对理赔事项一无所知,故多次协调皆无果。
情急无奈之下,经多方打听,陈某某找到了本律师,希望能够在专业人士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争议焦点
在与老林了解基本情况之后,严玲玲律师团队为老林分析本案,总结出了该案几个难点问题:
1.老林户籍虽为农村,但其实际为失地农民,根据相关规定,其赔偿标准应适用城镇标准赔偿。
2.老林因本次事故导致八级伤残,但保险公司辩称其在事故前已有伤残,故对老林的八级伤残鉴定不予认可。
三、办案经过
程昌平律师带着陈某某多次与保险公司进行商谈,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对于上述两点核心问题无法接受,故多次商谈皆无实质性进展。
为切实保护陈某某合法权益,程昌平果断决定建议陈某某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对于赔偿金是否应该适用城镇标准这一核心问题,程昌平律师多方收集证据,向法院提交了:永川某某村出具的未务农证明,陈某某与某某公司劳动合同书,某某建设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建设银行工资收入明细、证人苏某某证明,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明细,张某某出具的居住证明、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来证明在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原告未务农,系建筑业就业人员,有正当生活来源,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本案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四、审判结果
在程昌平律师努力下,永川区人民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判决被告赔偿11万余元。
五、办案心得
“厚德明法、慎思笃行”是我们律所的服务理念,这些年来,数百起案件的积累让我们能够理解每一位当事人的心情:着急、焦虑、希望。
我们律师所能够做的首先就是安抚他们,为他们精准分析案情,接着用我们所学习及实践积累的专业知识及经验去帮助他们,提供优质服务,这才能让当事人信任依靠我们,这也是本律师的不懈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