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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与反倾销的区别

发布时间 :2020-09-03 10:39浏览量 : 186
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及产业带来损害。反倾销,是指一国(进口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下面我们将继续为您介绍倾销与反倾销的区别,希望对您有帮助。
  •   我们知道,倾销严重违反了市场经济公平自由竞争的原则,当然,与之对应的则是反倾销。如果他国企业有倾销行为,是有可能受到本国政府的制裁的。那么倾销与反倾销有什么不同?反倾销的调查程序是是怎样的过程?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倾销与反倾销有什么不同

      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及产业带来损害。反倾销,是指一国(进口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二、反倾销的调查程序是是怎样的过程

      1、申请的提出

      反倾销调查从国内产业的全部生产或合计总产量占大部分的国内生产商提出书面申请开始,申请的内容包括:(1)具有代表性的国内生产商声称存在倾销的事实;(2)该倾销行为对国内产业相同产品造成的损害;(3)倾销产品与声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申请人的身份以及申请人对国内相同产品生产价值和数量的综述; (5)该产品在原产地国或出口国国内市场上出售时的价格资料、出口价格资料;(6)所声称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发展变化的资料,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影响以及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后续冲击程度的资料,表明有关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有关因素和指数。

      2、进口国当局立案审查和公告

      当局应审查申请书所提供的证据准确性和充分性,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发起反倾销调查。如果申请受到国内生产商的支持,其集体产量构成了国内产业相同产品生产商全部产量的50%以上,则被视为“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申请。如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商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相同产品全部生产量的 25%,则调查不应发起。

      当反倾销有充分证据提起时,当局应予以公告。公告包括下列内容:(1)出口国名称和涉及的产品;(2)开始调查的日期;(3)申请书声称倾销的证据; (4)导致产生声称损害存在因素的概要说明;(5)指明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及其住址;(6)允许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公开陈述其观点的时间限制。

      3、反倾销调查过程

      一旦调查开始,当局应将国内产业的生产商提出的申请全文提供给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成员方当局,并应在受到要求时,向其他有关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

      在调查过程中,有关当局作出存在倾销的最初裁决,并且断定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调查期间发生损害是必须的,可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有两种:一是征收反倾销临时税,时间一般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如需延长,也不得超过9个月;二是提供担保,即出口商支付现金或保证金,其数额相等于临时预计的反倾销税。临时措施应从反倾销调查开始之日起60天后采用。

      当出口商以价格承诺方式主动承诺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该地区出口,从而使当局对倾销有害结果影响的消除感到满意时,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停止或终止。否则,可立即采取临时措施。

      4、裁决

      反倾销调查的结局就是依据倾销是否存在,是否构成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作出最终裁决并予以公告,作出肯定的最终裁决的方式即根据倾销的幅度和影响征收反倾销税。如决定征收反倾销税,还应公布各涉讼出口商、生产商出口产品应征收的反倾销税额或税率。

      5、行政复审

      在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审查要求,并提交了认为十分必要的确定资料时,或者征收反倾销税已过了一段合理的期限,当局应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时进行。行政复审一般应在12个月内结束。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倾销与反倾销有什么不同以及反倾销的调查程序是是怎样的过程的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介绍相信大家对于倾销与反倾销应该都有了基本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责任编辑:楚雨荨

     
  •   我们知道,反倾销和反补贴都是为了保护我国的经济健康发展而采取的限制性措施。那么反补贴税与反倾销税的异同点在哪?反倾销程序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反补贴税与反倾销税的异同点在哪

      1.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产业或者代表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2.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认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3.受理反倾销、新商复审、期中复审、日落复审、反规避的申请,决定是否展开调查,根据调查做出相关裁定;

      4.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做出决定;

      5.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

      6.负责与价格承诺协议相关的磋商、,商签承诺协议并监督实施,做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

      7.对外公告的发布、产品范围调整、信息披露、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通知等;

      8.同时,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一般情况下,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也是反倾销申诉程序启动的源头和关键。

      二、措施所针对的行为主体不同

      倾销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企业;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政府或其他机关。2.两个措施使用的对象不同。反倾销使用面最广,可以针对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或混合经济国家的产品出口行为;反补贴措施通常针对市场经济国家。

      反补贴与反倾销,分别是指一国(进口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补贴行为、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倾销与补贴的行为主体和方式不同。倾销行为的主体是生产者或出口商,是生产者或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出口产品,并因此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是由出口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对出口商实行优惠政策,给予特殊的经济或财政上的资助,并因此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而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是分别针对倾销、补贴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特殊税。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反补贴税与反倾销税的异同点在哪以及反倾销程序的法律知识。相信大家对于反倾销与反补贴应该都有了基本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责任编辑:楚雨荨

     
  •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壮大发展,对外经济也是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但是出现在对外贸易中问题也越来越多,比如反倾销和反补贴,那反补贴税与反倾销税是什么?反补贴税与反倾销税有什么不同?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

      一、反补贴税与反倾销税是什么

      反补贴与反倾销,分别是指一国(进口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补贴行为、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倾销与补贴的行为主体和方式不同。倾销行为的主体是生产者或出口商,是生产者或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出口产品,并因此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是由出口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对出口商实行优惠政策,给予特殊的经济或财政上的资助,并因此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而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是分别针对倾销、补贴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特殊税。

      二、反补贴税与反倾销税有什么不同

      1、定义、征收标准不同

      反补贴税,是指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

      反补贴税是按补贴数额进行征收的。出口国为其出口商品提供补贴的目的是提高出口商品在国外的竞争力。 进口国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则在于使得到补贴的商品失去人为因素的竞争效力。进口商品被征收反补贴税后其价格就会提高,这样就抵消了它所享受的补贴金额,从而削弱它的竞争能力,使它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

      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反倾销税是为抵制外国商品倾销进口,保护国内生产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即在倾销商品进口时除征收进口关税外,再征收反倾销税。

      计算公式 反倾销税税额 =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计算程序

      (1)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

      (2)根据 反倾销税有关规定,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3)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4)根据汇率使用原则,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

      (5)按照计算公式正确计算应征反倾销税税款。

      2、措施所针对的行为主体不同。

      倾销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企业;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政府或其他机关。

      3、两个措施使用的对象不同。

      反倾销使用面最广,可以针对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或混合经济国家的产品出口行为;反补贴措施通常针对市场经济国家。

      通过上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反补贴税与反倾销税有什么不同”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看了之后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责任编辑:周末

     
  •   宏观调控是国家保护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有时候绝对的公平往往不利于社会的经济发展和进步,从古到今也有许多国家扶持经济的例子。所以说国家干涉经济一般是对商家有利的,所以借着这个话题,今天和大家一起讨论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与联系。
     
      一、什么是反倾销、反补贴
     
      首先法律快车小编先为大家解释一下这几个专有名词。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二、什么是保障措施
     
      那么什么又是保障措施呢?保障措施是指成员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依据《1994年GATT》所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该措施是成员政府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维护本国国内产业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它与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措施不同。设置该措施的目的在于:使成员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具有一定灵活性,以便其在特殊情况出现时免除其在有关WTO协定中应当承担的义务,从而对已造成的严重损害进行补救或避免严重损害之威胁可能产生的后果。
     
      三、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与联系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有如下三个主要的区别:
     
      第一,措施所针对的行为主体不同。倾销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企业;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政府或其他机关。
     
      第二,三个措施的行为性质不同。倾销和补贴这两种行为都属于不公平竞争行为;保障措施所针对的行为是一种在公平竞争条件下的行为,保障措施只是在对国内工业产生严重损害或对一国国际收支平衡带来严重影响等紧急情况下才被采用。因此,反补贴、反倾销对进口国产业所受损害程度的要求是“重大损害”,而保障措施要求的是“严重损害”,后者的执行条件和程序严于前二者。
     
      第三,三个措施使用的对象不同。反倾销使用面最广,可以针对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或混合经济国家的产品出口行为;反补贴措施通常针对市场经济国家;保障措施可以针对任何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相对更有威胁性。
     
      第四,三个措施具体执行的手段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最终执行方式是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保障措施的执行方式可以包括提高关税、禁止进口、对进口产品实行许可证或配额的数量限制以及特别行政审批手续等各种手段。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联系: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进口国保护本国工业、限制进口产品而设立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即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随着各缔约国一般工业品关税水平大幅度消减,关税壁垒作用逐渐减弱,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以其较强的灵活性、可操作性以及良好的贸易保护效果而备受各国青睐,特别是在贸易保护主义趋势又有所抬头的国际贸易形势下,它们更有可能被各国频频使用而成为实施贸易保护的一剂良药。
     
      综上所述,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都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的手段,对本国经济的一个保护,使得国外经济的冲击变小,这些经济上的手段有利于国家一些方面稳定和和谐。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与联系以及相关知识。祝您阅读愉快!(责任编辑:小腰子)
     
  •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我国进行低价倾销,这就涉及到的相关概念还有反补贴,那么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区别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区别

      1.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产业或者代表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2.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认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3.受理反倾销、新商复审、期中复审、日落复审、反规避的申请,决定是否展开调查,根据调查做出相关裁定;

      4.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做出决定;

      5.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

      6.负责与价格承诺协议相关的磋商,商签承诺协议并监督实施,做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

      7.对外公告的发布、产品范围调整、信息披露、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通知等;

      8.同时,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一般情况下,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也是反倾销申诉程序启动的源头和关键。

      二、措施所针对的行为主体不同

      倾销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企业;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政府或其他机关。2.两个措施使用的对象不同。反倾销使用面最广,可以针对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或混合经济国家的产品出口行为;反补贴措施通常针对市场经济国家。

      反补贴与反倾销,分别是指一国(进口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补贴行为、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倾销与补贴的行为主体和方式不同。倾销行为的主体是生产者或出口商,是生产者或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出口产品,并因此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是由出口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对出口商实行优惠政策,给予特殊的经济或财政上的资助,并因此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而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是分别针对倾销、补贴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特殊税。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责任编辑:楚雨荨

     
  •   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之中,许多企业家经常分不清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区别。对于这两种税费应该如何缴纳,也经常感到困惑,不知道自己到底这两个税费有没有区别,有没有联系,下面就带你来看一看这个区别。

      一、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是按补贴数额进行征收的。出口国为其出口商品提供补贴的目的是提高出口商品在国外的竞争力。进口国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则在于使得到补贴的商品失去人为因素的竞争效力。进口商品被征收反补贴税后其价格就会提高,这样就抵消了它所享受的补贴金额,从而削弱它的竞争能力,使它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

      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 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反倾销税是为抵制外国商品倾销进口,保护国内生产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即在倾销商品进口时除征收进口关税外,再征收反倾销税。

      1、 计算公式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2、 计算程序

      (1)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

      (2)根据反倾销税有关规定,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3)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4)根据汇率使用原则,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

      (5)按照计算公式正确计算应征反倾销税税款。

      二、反倾销税

      就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 作用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

      通常由受损害产业有关当事人提出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政府机构再征。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出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有的国家规定基准价格,凡进口价格在此价格以下者,即自动进行调查,不需要当事人申请。

      各国征收倾销税的法则差别很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对各国并无约束力。六十年代中期,肯尼迪回合时,曾制定《反倾销法典》(Anti-Dumping Code)1973-1979年东京回合时,又加以补充修改,除对倾销含义加以界定外,并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时必要条件。倾销停止时,应立即取消征收。但这未能真正起到统一各国立法的作用。滥用反倾销税的事例时有发生。反倾销税从来是贸易大国进行关税战、贸易战的重要工具。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三、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的区别

      不同点在于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而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及产业带来损害。

      由此可知,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之间的联系是很紧密的,都是来促进国家间的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的。但是两者的区别也是有的,在于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的计算以及收税对象,所以在平时也应该多加细分。

     
  •   摘要:反倾销的措施,主要内容有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这几个方面进行反倾销。那么具体的措施又有哪些呢?下面为您介绍反倾销的具体措施。

      第一节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八条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二十九条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节价格承诺

      第三十一条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第三十二条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倾销进口产品的,商务部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第三十四条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根据前款调查结果,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可以要求出口经营者定期提供履行其价格承诺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

      第三十六条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第三节反倾销税

      第三十七条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条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条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第四十一条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第四十二条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四十三条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第四十四条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一)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

      (二)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

      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第四十五条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

      第四十六条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退税申请;商务部经审查、核实并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可以作出退税决定,由海关执行。

      第四十七条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商务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作出终裁决定。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措施,但不得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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