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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反倾销是什么意思

2020反倾销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 :2020-09-04 09:16浏览量 : 235
倾销是国与国之间的行为, 通俗理解是一国向另一国恶意(低于成本价)输出大量某种商品, 以达到摧毁目标国该产业或占领目标国某市场的意图。那么,反倾销又是什么意思呢?下面我们将继续为您介绍2020反倾销是什么意思的相关知识,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   某些时候,出口商为了攻占某国的市场,不计成本也不遵循基本的市场价格规律,一昧的降低销售价格,以此达到挤占他国商品、扩大销量的目的,这就是被禁止的倾销。那么反倾销是什么意思?合法吗?接下来,为大家带来反倾销是什么意思?是合法的吗以及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反倾销是什么意思

      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二、反倾销是合法的吗

      贸易的全球化趋势愈强,各国对本国产业的保护倾向也随之愈强,反倾销就成为大多数国家主要采取的贸易保障制度。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关系的不断发展、国际市场竞争的几近白热化、各国关税水平的不断下降以及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际间的倾销与反倾销的斗争显得更加激烈。

      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定》)是目前最具权威的国际反倾销法。该协定第2条第1款对倾销的定义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在正常贸易过程中,某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亦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及产业带来损害。反倾销,是指一国(进口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

      所以反倾销是合法的,有法可依的。

      三、反倾销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十三条,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二)对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完整说明,包括产品名称、所涉及的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或者生产者、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国内市场消费时的价格信息、出口价格信息等;(三)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五)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申请书应当附具下列证据:(一)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二)对国内产业的损害;(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十六条,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地区)政府。

      第十七条,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反倾销是什么意思?是合法的吗的相关法律知识。反倾销税是一种对抗倾销的合法有效手段,通过在征收关税的基础上再次增加反倾销税,抬高商品的销售价格,避免倾销的出现,同时也保护了国内市场上的同类商品。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法律快车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相关法律咨询。

     
  •   近年来,国家之间的联系逐渐加强,经济贸易往来较为频繁,有些企业此契机,低价将某产品倾销到他国,从而获取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此种行为是不利于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的,故而世界贸易组织制定了反倾销税。你是否知道反倾销税率在哪查,反倾销税如何征收?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反倾销税率在哪查

      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可以查反倾销税率,要进口的东西反倾销税率是多少,那清关交税的时候就要缴纳多少反倾销税。税费一般是货值*税率。

      二、什么是反倾销

      反倾销税就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

      三、反倾销税如何征收

      (1)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如果在倾销差额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那么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最好低于倾销差额。

      (2)征收的对象。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数额对各个输出商要有适合的份额。如果不能指定某国所有输出商的名称,就可以指定为该国。

      (3)基本价格制度。基本价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以不超过输出国最低的正常价格的范围,来确定“基本价格”和输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

      相关法律规定: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条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条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第四十一条

      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第四十二条

      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四十三条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第四十四条

      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1)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

      (2)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

      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第四十五条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

      第四十六条

      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退税申请;商务部经审查、核实并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可以作出退税决定,由海关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商务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作出终裁决定。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措施,但不得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以上就是反倾销税率在哪查,反倾销税如何征收的内容。对于中国公民来说,在中国贸易经济信息网可以查到反倾销税,这也就回答了“反倾销税率在哪查”这个问题。反倾销税是对进口产品的附加税额,当由于国外某产品流入本国市场,造成国内某企业受到损害时,受到损害的国家就会实施反倾销税。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   对于销售在现代社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事情的,销售的范围在现在也不仅是局限于相应的国家内的,还是有着对于国外的销售的。下面就为大家带来反倾销税计算公式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反倾销税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一)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如果在倾销差额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那么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最好低于倾销差额。

      (二)征收的对象。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数额对各个输出商要有适合的份额。如果不能指定某国所有输出商的名称,就可以指定为该国。

      (三)基本价格制度。基本价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以不超过输出国最低的正常价格的范围,来确定“基本价格”和输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

      二、反倾销税程序要素

      反倾销税的审查制度。反倾销税作为一种税收,不同于普通税收,具有明显的时间特征。同时,它有更多的纪律因素,其目的更多的是促进正常的贸易行为。因此,当税收的客观基础,即倾销现象发生变化时,反倾销税将不可避免地跟随变化,否则反倾销税将偏离其自身的目的要求。反倾销税的审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时间审查,包括临时审查、中期审查和日落审查,另一方面是审查反倾销税是否足以抵制倾销以及是否需要停止和降低反倾销税。

      适用于中期审查的条件。反倾销税规定了倾销行为。当倾销行为改变或不存在时,反倾销税也应相应改变。《WTO反倾销协定》规定,反倾销税原则上最多执行五年,这意味着反倾销税可以在五年内终止。根据其第11.2条,当利害关系方提出相应的复审请求并提供充分证据时,反倾销调查机构可以复审反倾销税,并且反倾销调查机构也采纳了这一请求,或者反倾销调查机构主动发起调查。在《WTO反倾销协定》中,关于反倾销税临时审查的条款非常简单,原则上更加公正。欧洲联盟已将临时审查的截止日期定为反倾销措施实施后一年,临时审查的基础必须是倾销和损害的重大变化。实施中期审查的截止日期与日落审查的截止日期相同,后者为12个月。欧盟的中期审查制度没有具体规定反倾销税的增减,但限制了反倾销税的终止。终止反倾销税的条件是倾销不再存在,反倾销措施被取消也不会导致倾销再次发生。与欧盟不同,美国有中期审查,即年度审查和形势变化审查。中期年度审查意味着,商务部将在征收反倾销税后每年的某个时间段内发布审查公告,以促使相关利益攸关方进行行政审查。如果没有利益相关者要求,公告自然会失效。

      三、反倾销税实体要素

      倾销。从理论上讲,倾销可以分为意外倾销、掠夺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长期倾销,这也可以说是按时间分类的。首先,意外倾销是指短期低价销售,通常是为了处理积压的剩余产品、企业破产或特殊情况的需要,如改变生产或停业,这是运营商的正常营销方法。与此同时,由于时间短,它通常不会对市场竞争构成威胁,因此各国没有将其作为反倾销目标。第二种是掠夺性倾销,从时间上看,这通常需要几个月到几年的时间,目的是通过低价销售占领进口国的市场,获得进口国垄断的主导经济地位。

      最后,它利用自己的优势,如进口国的有限竞争或垄断地位,通过垄断价格获得利润。这是反倾销管制的对象。第三种是长期倾销,主要目的是实现规模经济,保持国内价格平衡,并以低价向国外销售一些商品。虽然这种倾销的目的不是主观上排挤其他国家的市场,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各国反倾销法的管制,因为它客观上损害了进口国的利益。《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明确指出,倾销是一国产品以低于出口国正常贸易过程中同类产品可比价格的价格,即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一种方式。决定倾销的最重要因素是价格。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确定正常价格有三种方法。

      一般来说,对于市场经济国家来说,如果销售相同或相似的国内产品,并且这种商品具有代表性,这个价格将被视为正常价格。如果出口商不在其所在国销售此类或类似产品,或者此类产品的售价不具代表性,他可以选择一个可比的售价卖给第三国。与此同时,这一价格也是欧美国家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格的最常用手段。最后一种正常的价格确定方法是采用结构性价格确定方法。具体的价格确定方法是在生产成本的基础上增加合理数量的管理费以及其他成本和利润。采用这种价格确定方法的前提与适用于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相同,也就是说,两者都可以选择适用于特定情况。然而,实际上,欧盟更倾向于结构性价格,而美国更倾向于第三国价格。长期以来,欧美国家一直以第三国的销售价格或结构价格作为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认定中国商品被倾销的借口,但由于2016年是中国加入WTO的第15年,中国15年的非市场经济承诺2016年也将被取消,因此这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中国的反倾销状况。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反倾销税计算公式是怎样的?的全部内容。对于反倾销的税收是一个属于相应的行政处罚的措施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   我们对反倾销税了解的可能没有那么多,但是对于关税却知道是什么意思,那么反倾销税和关税有什么区别?征收反倾销税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反倾销税怎么征收?针对这几个问题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反倾销税和关税有什么区别

      1、两者的概念不同,反倾销税是指是对外国的倾销商品,在征收正常进口关税的同时,附加征收的一种关税;而关税则是指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

      2、两者的范围不同,反倾销税的范围明显比关税的范围小,关税包括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是关税的一种;

      3、两者产生的条件不同,反倾销税只有在外国的商品以非正常价格进入本国市场,并且给本国市场的相同行业或者相连行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后果时,本国才会对该商品征收反倾销税;而关税则是指要有外国商品进入本国的关口均要交纳相应的税费。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相关反倾销措施(见附件)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申请,在反倾销措施终止前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进行期终复审,相关反倾销措施将从到期日起终止实施。

      三、反倾销税怎么征收

      1、征收的决定。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如果在倾销差额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那么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最好低于倾销差额。

      2、征收的对象。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数额对各个输出商要有适合的份额。如果不能指定某国所有输出商的名称,就可以指定为该国。

      3、基本价格制度。基本价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以不超过输出国最低的正常价格的范围,来确定“基本价格”和输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准备的“反倾销税和关税有什么区别”的全部内容,法律快车小编提醒大家反倾销税征收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   为了更好的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我国是有相关的反倾销的规定的,其中就包括了相关的反倾销流程。所以下面为大家带来中国商务部反倾销流程是怎样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中国商务部反倾销流程是怎样

      1、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产业或者代表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2、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认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3、受理反倾销、新商复审、期中复审、日落复审、反规避的申请,决定是否展开调查,根据调查做出相关裁定。

      4、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做出决定。

      5、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

      6、负责与价格承诺协议相关的磋商,商签承诺协议并监督实施,做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

      7、对外公告的发布、产品范围调整、信息披露、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通知等。

      8、同时,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一般情况下,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也是反倾销申诉程序启动的源头和关键。

      二、反倾销的主要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2、价格承诺,指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3、征收反倾销税,如果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三、反倾销税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条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条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第四十一条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第四十二条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四十三条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第四十四条 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一)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

      (二)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

      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第四十五条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

      第四十六条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退税申请;商务部经审查、核实并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可以作出退税决定,由海关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商务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作出终裁决定。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措施,但不得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中国商务部反倾销流程是怎样的全部内容。在反倾销的过程当中,是需要进行反倾销税的缴纳的,这是一种非常好的方法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   在经济贸易如此发达的今天我们国家与其他国家经常进行贸易之间的交流和合作。这就涉及到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这是国家税法的相应规定。接下来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什么是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是指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

      反补贴税是按补贴数额进行征收的。出口国为其出口商品提供补贴的目的是提高出口商品在国外的竞争力。 进口国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则在于使得到补贴的商品失去人为因素的竞争效力。进口商品被征收反补贴税后其价格就会提高,这样就抵消了它所享受的补贴金额,从而削弱它的竞争能力,使它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

      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反倾销税是为抵制外国商品倾销进口,保护国内生产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即在倾销商品进口时除征收进口关税外,再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所针对的行为主体不同

      倾销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企业;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政府或其他机关。

      三、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使用的对象不同

      反倾销使用面最广,可以针对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或混合经济国家的产品出口行为;反补贴措施通常针对市场经济国家。

      通过学习的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这篇文章,我们了解清楚了什么是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这两种税率是国家通过相应的关税调节来对于本国商品的补助或者是帮助,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的总结,非常感谢您的阅读。

     
  •   依法纳税是我国每个成年的公民、法人组织的义务,如果有逃税漏税行为的很可能要收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如果要对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计算的,那么反倾销税税率的计算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反倾销税税率的计算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计算公式可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关税)*反倾销税税率。

      进一步分解为:反倾销税额=CIF价*反倾销税税率+关税*反倾销税税率。这是国际通行做法,但仍然存在疑问,凭什么征收“关税×反倾销税税率”。价格比较的时候,出口价格和国内价格均被调整为出厂价,扣除了关税、运输费等,在出厂环节考察国外出口商的价格歧视。

      反倾销税计算程序:

      1、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

      2、根据反倾销税有关规定,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3、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4、根据汇率使用原则,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

      5、按照计算公式正确计算应征反倾销税税款。

      二、反倾销税的征收条件

      1、倾销存在,即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国内销售价格或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或其生产成本);

      2、损害存在,即进口国竞争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一项新产业的建立受到严重阻碍;

      3、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竞争产业所受的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

      反倾销税的一般效应。如果进口国当局对出口国垄断企业的长期性倾销征收反倾销税,进口国进口品价格会提高,对进口品的需求和实际进口数量下降,在某些情况下从反倾销调查国的进口会完全停止,国内进口竞争厂商的产量和收益增加。

      同时,国家关税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减少。但只要生产者增加的福利和国家关税收入大于消费者减少的福利,征收反倾销税的综合效应就被证明是有效的。

      三、反倾销税征收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相关反倾销措施(见附件)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申请,在反倾销措施终止前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进行期终复审,相关反倾销措施将从到期日起终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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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推动了各个国家的进出口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有时就会出现那些倾销事件的发生,因此国家为了保证自家产业的发展,总会打压倾销行为。下面就为大家带来进口国家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是什么

      一、进口国家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是什么

      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同时符合三项基本条件:

      (1)倾销存在,即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国内销售价格或对第三国出口价格或其生产成本);

      (2)损害存在,即进口国竞争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一项新产业的建立受到严重阻碍;

      (3)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竞争产业所受的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

      二、反倾销临时解决方法

      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二十九条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三、倾销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倾销分为不同的种类,但最常见的就是依据倾销持续时间及危害程度来划分。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偶然倾销

      是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避免存货的过量积压,于短期内向海外市场大量低价销售该商品。这种倾销方式是偶然发生的、一般无占领国外市场、排挤竞争者之目的,而且因为持续的时间较短,不至于打乱进口国的市场秩序、损害其工业。因此,国际社会一般对这种偶发性倾销通常不采取反倾销措施。

      间歇倾销

      又称掠夺性倾销,是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了在某一外国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而以低于国内销售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该国市场抛售商品,以期挤垮竞争对手后再实行垄断高价,获取高额利润。这种倾销行为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破坏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冲击进口国的市场,受到各国反倾销法的严厉抵制。

      持续倾销

      又称长期性倾销是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了在实现其规模经济效益的同时,维持其国内价格的平衡,而将其中一部分商品持续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海外市场销售。长期倾销尽管不具占领或掠夺外国市场之目的,但由于它持续时间长、在客观上进行了不公正的国际贸易行为,损害了进口国生产商的利益,因此通常受到进口国反倾销法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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