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清偿的规定
债务清偿的规定

债务清偿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9-04 09:18浏览量 : 96
债务清偿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债务以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债务清偿是企业负债经营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企业连续负债经营的前提。那么下面为你整理了债务清偿的规定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   我们应该知道,债务人在债务有很多的情况下,通常会发生债务清偿顺序的问题,因为债权人都会想要回属于自己的部分,但是到底能不能要回钱还是一个问题。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债务清偿顺序大小的法律规定?接下来详细为您介绍!

      一、债务清偿顺序大小的法律规定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

      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但是,享有这种特别担保的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倘若在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清偿。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

      对于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当在遗产债务清偿时一并清偿,以避免延缓整个遗产债务清偿的进行。对于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的清偿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应由继承人和债权人互相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估价处理或请鉴定人评定数额。

      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了优先债权以后,不够清偿已知的普通债权,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偿还。

      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就是说,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

      二、破产债务清偿的顺序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三、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债务清偿顺序大小的法律规定的内容,由此可知,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

     
  •   以资产来进行债务的清偿的,是需要按照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的,只有按照其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的,才是能够确保其有效。那么今天就一起来看看以资产清偿债务的方式有哪些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的方式有哪些

      1、以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债务转为资本

      2、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看到这里,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在进行相关的债务清偿的时候,是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才可以的。

     
  •   对于债务来说,债务的清偿是很重要的,如果不符合债务的一个清肠,那么债务的清偿他就不能有效地进行,在清偿债务的时候,他有一个相应的期限,那么保证人清偿债务,它的期限有多久呢?接下来为大家带来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有多久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有多久

      保证的期限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话,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超过约定的和上述1、2种规定的期限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时,保证期间如何确定作出了规定,并于该条特别规定了保证债务的清偿期。

      二、保证人有哪些资格要求

      第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三、票据保证人的责任有哪些

      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从上述规定来看,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如下:

      (1)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就票据债务来说,包括主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从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务;而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并不是确定的某种义务,可能是付款义务,也可能是偿还义务。究竟为何种义务,需要依被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来确定。因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责任的同一性。

      (2)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票据保证行为不仅是一种保证行为,而且是一种票据行为。因而,从保证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从属性,作为保证债务,从属于被保证债务,所发生的责任是从属性责任;而从票据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独立性,作为票据保证债务,又相对独立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基于这一点,也可以说,在票据保证上,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

      (3)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同一责任,而且是连带责任。同一责任所表明的,是在责任的性质、范围、效力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内容上的一致性。不过,尽管两个责任在内容上有完全一致性,但毕竟是两个分别成立的,并且是分别履行的债务,即保证债务和被保证债务,二者不能合二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两个债务之间,确定其履行上的先后顺位。连带责任所表明的,则是在责任承担的过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义务先后的同位性。

      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有多久的相关知识,对于经常债务来说,清偿债务它的期限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的。

     
  •   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的时候,有的时候会为了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而出现背负一些债务的情况,这种情况之下产生的债务就是叫做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这种夫妻共同债务应该怎么清偿呢?下面就为大家带来夫妻共同债务怎样清偿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夫妻共同债务怎样清偿

      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需要共同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三、债务视为个人债务的情况

      1、非债务方的夫或妻在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或者在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由各方承担各自的债务。

      2、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引起的债务由夫妻中债务人独自承担: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夫妻共同债务怎样清偿相关内容。如果是属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为了夫妻双方生活产生的共同债务,那么应当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清偿。

     
  •   债务纠纷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纠纷之一,法院每年解决最多的民事案件除了合同纠纷外就是借款纠纷。有时候债务人委托他人代为清偿债务,需要其出具一份清偿债务委托书。那么清偿债务委托书怎么写呢?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清偿债务委托书怎么写

      (身份证号: )

      (身份证号: )

      二、为本人债务权行使代理人;

      三、此次委托在“ ”与本次授权人产生的债务纠纷事宜中有效;

      四、负责追讨本人被债务人所拖欠之债务;

      五、其它符合债权人关系的合法行为。

      授权人:

      授权时间:

      联系电话:

      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形式

      1、合同承受。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移转给第三人。

      合同承受,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一是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这是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

      二是所承受的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或者仅承担义务,或者仅享有权利,单务合同的移转不是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三是原合同出让人必须与第三人达成移转协议;

      四是合同承受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

      合同承受的效力是指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承担,原合同当事人脱离合同关系。

      2、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包括一个企业或其一部分被另一个企业所吸收或几个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企业合并后,因合并而消灭的企业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企业承担。

      三、适用法律

      1、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应适用《合同法》第79条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对于该条所规定的不得进行转让的债权,例如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进行转让的、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进行转让的、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得进行转让的债权等,不得进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2、《合同法》第81条和第86条规定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从随主”原则,概括转让亦受其约束。

      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应适用《合同法》第82条有关债权人对债务受让人的抗辩权的规定,即债权人对债务受让人可以对原债务人的一切抗辩事由对抗之。

      4、《合同法》第83条有关债务人对债权转让人的抵销权的规定,进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时同样有效,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务人得以即时所有的到期债权主张对原债权人进行抵销。

      5、《合同法》第85条规定的债务受让人抗辩权规定,对于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也同样适用。债务的受让人因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一切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所以债权债务转让人的一切权利也一并转移于受让人,转让人的抗辩权自然也转移于受让人。

      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已到清偿期时确实没能力偿还债务,建议您可以提供担保或保证,和债权人协议延迟履行债务。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清偿债务委托书怎么写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   债务以及债权是民法当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每个人都有可能因为这样或者是那样的原因会有一定的债务,在法律中对于债务的清偿是有一定顺序规定的。下面就为大家带来债务清偿顺序及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债务清偿顺序及注意事项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

      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但是,享有这种特别担保的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倘若在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清偿。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

      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

      (1)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

      (2)对于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当在遗产债务清偿时一并清偿,以避免延缓整个遗产债务清偿的进行。

      (3)对于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的清偿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应由继承人和债权人互相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估价处理或请鉴定人评定数额。

      (4) 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了优先债权以后,不够清偿已知的普通债权,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偿还。

      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

      我国继承法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就是说,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

      二、债务清偿原则

      债务清偿是企业债务运动即借债一用债一还债中的必然现象和重要环节。企业要开展好负债经营活动,必须摒弃我国目前企业之间不正常的债务拖欠现象,遵循在债务清偿中应当遵循的一些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也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必须严格依约规定的标的完成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在合约的履行中,不能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当然,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不能实际履行时,也可酌情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2)全面履行原则,也称适当履行原则。债务人必须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来履行债务,而不得随意提前、迟延或更改履约方式。这样,可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协作履行原则。债权债务当事人双方要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保证合约的履行。

      (4)强制履行原则。债务人对到期债务不偿还,而又不属于例外责任的,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直至其破产清算。这样可促使企业强化经营管理,增强法制意识,有效地避免“债多不愁”的不正常现象。

      (5)履行的效益原则。指债务人在法律规定及债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合理选择偿债期限与方式,做到于人于已有利或于人无损、于已有利。

      三、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的区别

      1、对应人不同

      优先债权人是指法院和管理人是优先债权人,企业职工是优先债权人,代表国家的财政部门是优先债权人,共益债务债权人是优先债权人,其他的债权人是普通债权人。

      2、所能行使的权利不同

      优先债权人有优先接受清偿的权力也有拒绝的权力,但普通债权人没有优先接受清偿的权力只有被动接受。

      3、法律上的表述不同

      优先债权人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表明语句概括债权人,普通债权人则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表述语句存在分歧。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债务清偿顺序及注意事项的全部内容。债务的清偿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毕竟这也是经济社会中十分重要的事情。

     
  •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其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其强调的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外部客观行为,而不是债务人的财产客观状况。那么破产债务的种类有哪些?公司破产债务清偿流程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破产债务的种类

      破产债权按债务产生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同关系,可具体分为不同种类。

      1、无担保债权

      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种无担保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它在债权总额中比重大,债权人人数多,是债权确认的重点。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认为需要了结某些事项而决定继续加工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属于无担保债权,但是属于优先债权。

      2、放弃优先债权

      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样一来,这种优先债权就演变成无担保的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

      是指虽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对此担保差额债权,其不足清偿部分,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一般应将差额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4、代保债权

      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一个企业的债务由保证人“作保”可提供偿债保障。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保证人则承担连带责任。当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为企业偿还债务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迫偿。这样保证人与被担保企业就构成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所谓代保债权是指当保证人为破产企业偿还有关债务后,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对破产企业来说便是代保债权,这种债权是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5、索赔债权

      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不再履行破产企业的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损害。其损害赔偿数额为索赔债权,它是破产企业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二、公司破产债务清偿流程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公司破产债务清偿流程”等相关法律知识。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时破产原因的推定依据,易于为债权人发现和举证证明,能够使债权人尽早启动破产程序,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务清偿的规定相关视频 更多>>
  • 债务追讨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2020-03-12 债权债务 播放:4930
  • 2019-04-01 债权债务 播放:13080
  • 民间借贷利率超过多少无效
    2018-11-27 债权债务 播放:11221
猜你喜欢
债务清偿的规定相关语音问答 更多>>
债务清偿的规定相关专题
债务清偿的规定相关问答专辑

16

16年的中国在线法律服务品牌

中国放心的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

82

覆盖82个法律专业领域

站内法律专业领域覆盖面广

1,000,000

每天为全国近100万互联网用户

提供各种类型法律知识查询服务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400-801-5398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0 粤ICP备10231287号-5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