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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怎样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怎样

发布时间 :2020-09-17 15:10浏览量 : 181
土地增值税是土地流转过程中,对增值额的部分征收的税。土地增值税是预防房地产行业暴力的一个措施,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完之后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那么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怎样?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   在满足一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之后,纳税人依照相关的规定应该要结清税额,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规定、流程以及土地增值税结清的条件,您一定有所困惑,接下来就一同来了解土地增值税清算规定吧。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 《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第八条 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发票管理规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

      第三章 清算受理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上述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消。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第六条进行项目管理时,对符合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情形的,应当作出评估,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确定何时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时间。对确定暂不通知清算的,应继续做好项目管理,每年作出评估,及时确定清算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章 清算审核

      第十六条 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实地审核。

      案头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数据计算准确性等。

      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八条 审核收入情况时,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重点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审核;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审核有无价格明显偏低情况。

      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实地查验,确认有无少计、漏计事项,确认有无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情况。

      第十九条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第二十条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二十一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同一宗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是否予以分摊,分摊办法是否合理、合规,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是否存在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以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情形。

      (三)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

      第二十三条 审核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虚列情形。

      (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第二十四条 审核公共配套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公共配套设施的界定是否准确,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情况。

      (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公共配套设施费。

      (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第二十五条 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容相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

      (三)参照当地当期同类开发项目单位平均建安成本或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单位定额成本,验证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存在异常。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自营方式自行施工建设的,还应当关注有无虚列、多列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情况。

      (五)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第二十六条 审核开发间接费用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否存在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形。

      (二)开发间接费用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况,取得的凭证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十七条 审核利息支出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否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

      (二)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项目合理分摊。

      (三)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冲减利息支出。

      第二十八条 代收费用的审核。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当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时,审核有无将代收费用计入加计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基数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关联方交易行为的审核。

      在审核收入和扣除项目时,应重点关注关联企业交易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

      应当关注企业大额应付款余额,审核交易行为是否真实。

      第三十条 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法对有关鉴证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未采信或部分未采信鉴证报告的,应当告知其理由。

      第三十二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

      第五章 核定征收

      第三十三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第三十四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第三十六条 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应按照档案化管理的要求,妥善保存。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本规程进行进一步细化。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

      对于符合清算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对于符合第二种清算条件,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规定有关的内容,相信您阅读了以后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希望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结清,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办理好结清手续。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

     
  •   我国的税收有很多种,其中一种就是土地增值税,除了个人所得税外,土地增值税在我国也算是一种比较大的一种税收,而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一定的材料。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资料?接下来详细为您介绍!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资料

      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人需准备资料因纳税人不同而不同,分两类纳税人。

      第一类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提供:

      1、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申请报告;

      2、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

      3、项目竣工结算报告;

      4、房屋销售情况明细表;

      5、已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类纳税人:非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提供:

      1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申请报告;

      2、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

      3、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居民个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4、购入土地、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买卖合同或其他有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和发票复印件;

      5、转让土地、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买卖合同或其他有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和发票复印件;

      6、已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土地增值税征收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以纳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采用超率累进税率,需要确定几项因素:一是纳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即为相对率。二是把纳税对象的相对率从低到高划分为若干个级次。

      土地增值税按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从低到高划分为四个级次,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三是按各级次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30%,40%、50%、60%。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率为50%。

      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资料的内容,由此可知,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人需准备资料因纳税人不同而不同,分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的纳税人以及非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的纳税人。如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   众所周知,房地产公司都会面临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规定了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流程以及项目等,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那么接下来为您整合了最新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以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信息。

      一、最新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第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土地增值税哪些情况可以申报

      (1)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此外,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以下情况的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注意,全部竣工,没有销售完毕也可不必清算,但是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实际计税毛利来得更早了,这一点首先是企业所得税风险,土地增值税不必担忧,没有达到完工条件就一定要清算的。若不想清算,就别接收清算通知书,重在主动请示汇报。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

      对于符合清算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对于符合第二种清算条件,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综上,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包括以上五种项目。而土地增值税清算可以这样计算: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征收办法。法律快车的小编对关于最新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申报的条件与情况、清算流程等相关信息以及的介绍到此。更多的信息可以在中国会计网或者法律快车平台查询得知,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   现在很多人都关注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它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那么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土地增值税的范围包括哪些?非住宅土地增值税怎么算?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1、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2、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转让行为;

      2、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使用行为;

      3、对转让房地产行为征税;

      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以纳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采用超率累进税率,需要确定几项因素:一是纳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即为相对率。二是把纳税对象的相对率从低到高划分为若干个级次。土地增值税按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从低到高划分为四个级次,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三是按各级次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30%,40%、50%、60%.

      三、非住宅土地增值税怎么算

      1、个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纳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的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纳土地增值税;

      3、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免纳土地增值税;

      4、个人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转让到所企业中的,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自有普通住宅的,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非普通标准住房,经税务部门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纳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缴纳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5、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土地增值税的范围”的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相信大家对于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范围以及计算等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   土地增值税相信大家都有听说过吧,土地增值税是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价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想必大家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也很好奇了,接下来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我们一起看下文吧。

      一、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对象

      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扣除项目按《条例》及《细则》规定有下列几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为了便于计算操作,《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予以扣除。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计算扣除。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而确认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这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欢迎登陆法律快车官网。

     
  •   土地增值税采取了预征税款,达到清算条件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做法。那么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税率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并为大家提供一份土地增值税税率表,供大家参考。

      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如何确定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2018土地增值税税率表”等相关法律知识。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大逻辑全国都是一样的,但是各地具体计算方法又略有不同。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   随着互联网经济时代的到来,增值税的发展变化也越来越大。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因为它是有一些不定因素的出现,所以往往会涉及到一定的风险。那么,土地增值税纳税风险有哪些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这些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就带你了解与它相关的法律规定。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风险有哪些

      1.纳税人来源于税收立法层面的纳税风险

      2.纳税人来源于税收行政方面的纳税风险

      3.来源于纳税人自身的原因

      (1)纳税风险来源于纳税人自身的原因最为突出地表现在依法纳税观念的弱化。

      ①在执行具体法律法规时,纳税人没有完全树立与征税机关的平等地位,因此往往以税务官员个人的意见作为确定税务责任的界限。即使意见相左,也往往采取息事宁人、得过且过的方式放弃正确的权利主张。

      尽管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方式赋予纳税人主张合法权益的外因,但纳税人由于自身的陈旧观念和浅薄的法律意识,不去积极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不充分发挥内因的决定性作用,在执行具体法律法规时,纳税人要树立与征税机关的平等地位,积极主张合法权益,也是不行的。

      ②纳税人往往造成一种错觉:和税务官员处理好私人关系远甚于双方面对面就政策而进行开诚布公的讨论。

      在经济生活中,纳税人要想得到税收优惠,必须先请客然后再行文请示,还要多说好话,似乎已成为一种定律。纳税人获得理应给予享受的优惠政策,仿佛一切来源于和税务官员良好的私人关系。其结果是造成税务官员私欲的膨胀与纳税人潜在风险的增加。

      许多纳税人的教训告诉我们,税务官员口头的承诺代替不了税法,人情终究不是法律。从税法的法律层面讲:即使税务机关和税务官员给予纳税人某些不应给的优惠政策,由于其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行政行为,优惠政策仍有被收回的可能。反之,税务机关应当给予纳税人充分享受的优惠政策,而税务机关或税务官员采取推诿、不作为的方式阻止纳税人获得,纳税人一样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积极主张合法权益。

      (2)纳税人自身的专业素质(主要反映在对于税法的全面认识与运用)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二、土地增值税税种特点

      与其他税种相比,土地增值税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销售收入额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与增值税的增值额有所不同。

      (2)征税面比较广。

      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换言之,凡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无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为依据来确认,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高,多纳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纳税。

      (4)实行按次征收。

      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府的这一动作,最终将会给楼市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国内各媒体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意在遏制不规范行为

      香港《经济日报》刊载社论文章写到,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全国下月一日起,清算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增值税,17日内地股市升势闻风逆转向下,大量地产股跌停板,在香港上市的内地地产商股价亦急挫。文章指出,土地增值税的严格执行,势将压缩内地地产商利润,但并不代表中央要打击内地楼市。

      文章认为,这次通知仅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与去年中遏抑房地产的“国十五条”由九个部委联合发出,已可见层次的截然不同。国家税务总局是次重申现有的条例,宣布开展清算,目的应是力压房地产业不规范、游走灰色空间的行为,配合中央要房地产走入健康发展的轨道。土地增值税其实早于93年实施,但由于属地方税,以及让地方能因地制宜,故操作上予地方政府很大弹性,地方在执行上亦确尽用灰色空间,将本来高达3成至6成的税率,大减至只有1%至3%,令增值税本来要打击土地囤积与炒风的功能,几近于无。

      文章指出,国家税务总局表明要开展清算,相信就是要收紧各地方政府,在执行土地增值税上的弹性空间、灰色地带,地产商应缴的税必须缴,有囤积居奇的就更要透过征税打击,规范房地产业,缓和社会矛盾。故此,如有关政策得到落实,内地地产商的盈利、暴利,势将大减。

      国五条税收细则公布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加码

      北京市地税局、住建委2013年3月3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为加强对定价过高、价格上涨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收征管,对房地产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8%的幅度预征率,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5% 预征土地增值税。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我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土地增值税纳税风险有哪些。对于一些风险我们需要时刻保持着冷静聪明的头脑去应对一切相关的问题。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   对于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政府是要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土地增值税,一来增强了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调控,二来也增加了国家的税收,充盈了国库。今天就带您一起了解下土地增值税计算依据是什么

      一、土地增值税计算依据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一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金额包括以下几部分:(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第一项和开发土地成本金额之和的20%为加计扣除。

      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一)纳税人于项目转让后一次性取得价款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如采取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可预征土地增值税,待结清价款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二)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可按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所载金额计算出应纳税额,再根据每笔预收价款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每次需缴纳的税额,于每次预收价款时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竣工后进行清算。

      (三)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分块转让,对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原则上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若按此办法难以计算或明显不合理的,也可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四)纳税人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一时不能按项目分摊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或项目竣工前无法计算实际扣除项目金额的,可先按建筑面积预算扣除项目金额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

      (五)除上述方法外,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其它征收方法。”

      三、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与其他税种相比,土地增值税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土地增值税(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销售收入额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与增值税的增值额有所不同。(2)征税面比较广。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换言之,凡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无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为依据来确认,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高,多纳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纳税。(4)实行按次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应该在在相应的时间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土地增值税计算依据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   对于土地增值税也是我们需要缴纳的一项税费,土地税的缴纳之前我们要进行计算才可以,那么这样的话就知道需要缴纳多少了。那么关于土地增值税怎么计算,计算方法有哪些呢?相信大家都很想要了解,那么让我们带着这些疑问,来看看下面为大家带来二手房土地增值税标准是什么的详细内容吧。

      一、二手房土地增值税标准是什么

      1、纳税人转让二手房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为30%,税率为60%)即可计算出应缴土地增值税。在整个计算过程中,扣除项目金额的认定尤为重要。

      2、扣除项目金额主要包括三部分: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根据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3)其他扣除项目金额主要包括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如卖方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等税金)、旧房评估费用、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如交易费等)。

      二、二手房土地增值税怎么交

      对于土地增值税,根据增值额的不同,税率分别为30%、40%、50%和60%。卖房人也可以选择核定征收的方式,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房以及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也就是说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适用税率为60%;

      5、既无购房发票证明,又无房屋评估报告,按转让交易价格全额1%征收。

      三、专利权的取得要满足两个条件

      1、按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二手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纳税人转让二手房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为30%,税率为60%)即可计算出应缴土地增值税。在整个计算过程中,扣除项目金额的认定尤为重要。扣除项目金额主要包括三部分: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根据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3)其他扣除项目金额主要包括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如卖方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等税金)、旧房评估费用、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如交易费等)。

      2、根据2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转让二手房,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两项金额,可按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二手房土地增值税标准是什么的全部,看完本文你是否都了解关于二手房土地增值税标准的相关知识呢?二手房的土地增值税我们在缴纳之前要知道如何来计算,知道了计算方法就知道我们需要缴纳多少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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