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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费用

财产保全费用

发布时间 :2020-09-24 09:31浏览量 : 86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知道打官司时为防止对方转移财产,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就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那么,大家知道财产保全费用是多少吗?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   双方当事人因为一些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特别是涉及财产纠纷的,一般都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就是为了避免对方转移财产来处分不了财产。那么对于财产保全费用计算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为大家带来的财产保全费用计算标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财产保全费用计算标准

      1、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每件交纳30元 30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X*1%+20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X*0.5%+520

      最高限额5000元保全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和其他按件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各地根据实际,可能还要求提供一些单保,但不会收取费用。

      4、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5、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6、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7、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8、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9、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10、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保全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和其他按件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1、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2、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3、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4、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5、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6、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7、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诉前财产保全期限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时间是48小时,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曰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因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财产保全费用计算标准全部内容。总的来说,财产保全费用计算标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着具体规定和解释,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   在离婚前抽逃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并不少见,因此很多人会选择在诉讼离婚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是需要申请一方的当事人缴纳一定的保全费用的。那么离婚起诉前财产保全费用的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离婚起诉前财产保全费用的标准

      财产保全费对于离婚案件中,为防止一方转移财产,导致判决生效后不便执行,律师一般会建议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收取财产保全费的标准是: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当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亦有技巧。为防止对方在获知起诉后转移财产,最好能在起诉前申请法院财产保全,最迟在立案的同时作出保全申请。对于财产保全,法院一会要求提出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而且,提供担保的财产,不能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在结婚后购买的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就不能做为担保的财产。为此,在一些担保行业比较发达的城市,法院亦会准许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当然,委托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亦是要收费的。收费标准一般在担保金额的1%左右。

      二、法院判决离婚后还要办理离婚手续吗

      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后,当事人再婚不必再去其他相关机关办理离婚证明。这是因为民事判决书是由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执而制作的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已经生效对当事人以及整个社会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表现就是当事人必须执行判决,社会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必须承认判决并附有协助执行判决的义务。所以当事人可以以判决书为据,办理户口分立等事宜,并可以用此来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

      所以,如果在离婚的时候需要补偿款的,但是对方又确实没有财产支付补偿款的那么可以由双方协商,毕竟事实就摆在那里,双方可以互相理解一下,即使法律强制执行对方也没钱支付,只有故意不支付的才能让法院的强制执行生效。

      三、强制执行

      一、步骤:准备好强制执行申请书、原告的身份证明、判决书原件、判决文书生效证明到法院的立案庭去进行执行案件立案。立案受理之后,强制执行申请就算是完成了。

      二、材料准备:

      1、强制执行申请书,请参考网上的相应模板。

      2、原告身份证明:同起诉的时候提交的原告身份材料;具体个人的话,就是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本复印件。

      3、判决书原件。

      4、生效证明:找审理该案的法官或者书记员去开具,证明该案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司法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快车小编温馨提示您:如果离婚案件比较复杂的话,建议您及时聘请一位律师给予您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离婚起诉前财产保全费用的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   不是所有民事官司都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只要涉及财产给付的官司才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是财产保全是要支付一定费用的,那财产保全费用如何计算?财产保全的范围是怎样的?申请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财产保全费用如何计算

      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但你要提供你诉讼标的同样额度的担保。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三、申请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

      财产保全除了提供相应的担保外,是要根据保全财产的申请数额收取一定的费用的,而财产保全的费用通常会由败诉方承担,但也和诉讼费用一样,是必须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的。如果诉前申请财产保全,还要看各地法院的实践运作,审查比较严格,而且似乎有一些法院并不进行这样的操作。而会将起诉状和保全申请一并移送审判庭有审判员具体操作保全事宜。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一样,通常由原告(申请人)垫付,但是判决由败诉方承担,如果败诉方是被告,通常也只能通过申请执行索回垫付的费用。

      简单的说保全费用由申请人预交,由法院判决败诉方承担。小编提醒您,受益人变更的申请资格人为被保险人或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投保人。

      通过上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申请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看了之后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责任编辑:周末

     
  •   对于夫妻来说,夫妻在结婚了以后,需要对夫妻的一个债务,还有财产进行相应的划分,如果夫妻之间离婚的,对于相应的债务财产也需要进行划分,一般来说,在划分债务财产的时候,要遵循债务财产的一个划分的原则,那么夫妻的个人债务可不可以保全对方的财产呢?接下来为大家带来夫妻个人债务可否保全对方财产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夫妻个人债务可否保全对方财产

      一、债权人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二、债务人是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综上所述,夫妻个人债务是不可以保全对方财产的。

      二、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关键看借的钱,是否用于双方共同的生活或生产经营了。如果是借钱一方自己用了,对方不知情,或者不认可,而且后期另一方也没有因为借钱这个事情从中得到好处或受益,那也不是共同债务,也就是所谓的个人债务。

      诸如一方借款给其自己的亲威结婚用的债务、除了自己掏钱还格外借了一部分钱给老家人或者近亲属盖房或者买房子的债务、借钱用于开公司对方不同意事后也没有享受公司盈利的债务以及私自借款放高利贷形成欠款的债务等都属于个人债务。

      而最常见的,也是最容易被法院认可的共同债务有:

      1、一方在婚后借款用于购买共同所有的房屋的;

      2、一方在婚前,双方或单方借款买房,如果最后房屋是按共同财产处理的,那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即便另一方不认可婚前的借款,法院也会认定婚前一方借款是共同债务;

      3、一方不尽家庭义务,一直不向家里交钱,另一方为了子女教育或生活开支发生的借款;

      4、或者为了还共同房贷借的款,也是共同债务。

      三、担保之债的性质

      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个人信用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是表明对其履行债务的怀疑,亦即表明对其个人信用的怀疑;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是表明对担保人监督或连带履行债务能力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担保人个人信用的肯定。债权人之所以接受夫或妻提供的担保,看中的是其作为保证人的信用度。一方面是债权人相信保证人的个人信用,另一方面是相信保证人有能力进行担保,这完全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两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而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夫或妻的个人信用无从得知,既不了解,也不掌握,更无任何信任可言。再者,夫妻双方互为独立的人格,其中一方以自己的信用为他人提供担保,并不必然对另一方产生法律上的后果。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夫妻个人债务可否保全对方财产的相关知识,对于夫妻的个人债务来说,夫妻的个人债务一般来说都是有夫妻个人来负责。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大家做出专业的解答来供大家参考。

     
  •   对于离婚财产来说,离婚财产问题是离婚问题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离婚财产往往涉及到房产汽车存折存款,他的一个分割,对于这些财产的分割,有时候往往他是意见不一致的,那么离婚财产如果需要保存的话,他保存的条件有哪些呢?接下来为大家带来离婚财产保全的条件有哪些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离婚财产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1)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在情况紧急、迫在眉睫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3)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二、申请之后怎么提供担保?

      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一定要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

      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离婚诉讼,否则法院将会解除保全。

      需要提供的担保是多少呢?提供的担保的数额相当于请求保全的财产数额。但是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也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法院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因此,要想财产得到继续保全,在法院责令追加担保时,应及时追加。

      三、起诉离婚没有判离婚可以保全财产吗?

      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这个跟诉前财产保全不一样,是否提供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但是若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那么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离婚财产保全的条件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在离婚财产进行保全的时候,需要按照保全的数额来进行保全。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大家做出专业的解答来供大家参考。

     
  •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那么财产保全担保有风险吗,以下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财产保全担保有风险吗

      财产保全为了充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够执行,防止被告一方在诉讼过程中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但是,由于保全申请往往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要求,通常非常紧迫,而为了确保保全效果,一般不能事先通知被告听取其意见,民事诉讼的公平性原则也要求法官在庭审结束之前不能对案件的裁判结果预设立场,因此法院在审查原告保全申请的过程中,往往只能进行形式上的初步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

      而一切诉讼皆有风险,无论原告在起诉时认为自己的诉讼请求如何合理合法,理论上其均存在败诉可能。而财产保全作为一种在法院未作出最终裁判的情况下对被告当事人财产的预先强制措施,就必然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法院依原告的申请作出保全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了被告的财产,但最后原告却部分甚至全部败诉,这就意味着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属于错误保全,被告的财产处分权因此而受到了不应有的强制约束。为了平衡原被告的诉讼权利,防止原告滥用甚至恶意申请保全。

      二、哪些债权不能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抚养费;

      (2)双方当时约定权利不能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则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也就是说,法院有权要求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告提供相应的担保,一旦保全错误,可以确保被告的损失得到有效赔偿。当然,被告也只有在确实因保全行为受到直接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方有权要求原告对此进行赔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编辑的关于财产保全担保有风险吗的相关内容。财产保全是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但是一切诉讼都有风险。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   工程款财产保全是否有必要,是要看原被告双方的个人需要的。认为有财产保全的必要的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来进行财产保全,保证自己的利益有保障的。那么今天一起来看看工程款财产保全是否必要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工程款财产保全是否必要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在依法维护权益的过程中,案件的胜诉并不是原告追求的最终目标,顺利的拿到钱,才是目的。因此,为保证实现诉讼目的,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政府基建账户的现金及相应的房地产,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才能保持主动权。

      二、工程款拖欠如何诉讼

      工程款拖欠诉讼,是一种最权威的手段,通过人民法院一系列的诉讼活动,判定拖欠工程价款结算数额,并通过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拍卖工程等实现工程结算款的清偿。当然,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尽量用协商、调解等途径解决问题。

      第一、诉讼时间的掌握

      企业应选择起诉的最佳时机:工程款拖欠,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签字盖章后;在施工出现拖欠或严重拖欠时。应当及时、准确、坚决地采取法律手段,严防被动起诉。

      第二、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诉讼请求。

      三、工程款起诉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工程款的财产保全在向法院申请之后,一旦胜诉就可以从其保全的财产内,来获得自己应得的部分。好了以上就是工程款财产保全是否必要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   财产保全措施是以保障原告的利益为原则,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财产保全措施有哪几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财产保全的程序是什么?接下来详细为您介绍!

      一、财产保全措施有哪几种

      1、查封。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进行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异地封存。该措施适用于不动产或者不宜移动的其他财物。一经查封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移动或处分,即使是其他法院也不得将已经查封的财物借口是其他案件的抵押物、留置物或者另案的标的物,判决归本案以外的当事人。

      2、扣押。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场所予以扣押,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被申请人动用和处分。该措施主要适用于便于移动的较为贵重的财物。对被扣押的财物应进行异地保管或者由法院直接保管,任何人及有关单位及法院都不得擅自动用。

      3、冻结。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银行、信用合作涉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处分其存款的措施。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此项措施不仅能够及时地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可防止被冻结财产的人以冻结的财产与他人进行经济交往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冻结措施既可以适用于个人的储蓄存款,也可以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所谓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措施外,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应视为财产保全措施均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中,对上述保全措施进行了补充规定,以适用审判实践的需要。

      二、财产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是什么

      1、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提供担保。诉中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司法实践中要求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数额相当,例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万元,申请人就要向法院提交2万元作为担保。此2万元即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与之相等值的固定资产。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时间起诉的,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一般情形无明确限制。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以防止有关财产或标的物被处分或灭失的危险,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申请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又提供了担保的,必须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财产保全措施有哪几种的内容,由此可知,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包括了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其它保全措施。如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侵犯别人财产利益的行为,当事人往往就会要求侵害方进行赔偿,协商未果就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往往诉讼前都会进行财产保全。那么对于诉讼财产保全有期限吗?下面就为大家带来的诉讼财产保全有期限吗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诉讼财产保全有期限吗

      1、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

      2、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

      3、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6、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7、车辆:无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8、机器设备、货物:首次一年。

      二、财产保全的对象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三、财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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