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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公布,以下是2020年民事诉讼法的大纲变化分析表。具体内容如下:
2020年考试大纲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同时,根据民法典,对民法学科体例和考查知识点进行了调整,并对附录法律法规进行了增删。
民事诉讼法对比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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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2019 |
2020 |
书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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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的效力(18年就有) |
物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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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的效力(18年就有) |
视听资料 |
视听资料的效力 |
删除 |
证人证言 |
证人证言的效力 |
删除 |
当事人陈述 |
当事人陈述的效力 |
删除 |
勘验笔录 |
勘验笔录的效力 |
删除 |
证明程序 |
“新证据”的界定 |
删除 |
普通程序的基本要求 |
撤诉与缺席判决的条件 |
撤诉的条件与法律后果,缺席判决的条件 |
普通程序的基本程序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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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调解(18年就有) |
判决 |
民事判决的概念 |
民事判决的概念和种类 |
民事判决的内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费用承担) |
民事判决的内容(案由、诉讼请求及理由、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判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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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的制作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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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 |
鉴定意见的提出(删除) |
鉴定的启动 |
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删除) |
鉴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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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的效力(删除) |
鉴定书的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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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鉴定异议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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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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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的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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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的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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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鉴定人承诺制度及对虚假鉴定的处罚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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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鉴定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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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
鉴定书的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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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当事人鉴定异议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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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
当事人鉴定异议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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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
鉴定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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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民事证据规定》第八十一条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鉴定意见的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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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
证明对象 |
免于证明的事实 |
关于自认的规定(大纲中未体现) |
诉讼代理人的承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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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
共同诉讼人的承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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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
限制的自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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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
自认的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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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
新增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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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 |
(一)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健全特邀调解制度,加强特邀调解名册管理,完善诉前委派调解与司法确认程序的衔接机制。合理拓宽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经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等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程序要求,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完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符合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标准的,由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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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加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适当提高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基准,明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 进一步简化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合理确定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期限。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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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简易程序规则。 对需要进行公告送达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明确简易程序案件庭审和裁判文书的简化规则,完善简易程序审限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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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探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部分民事案件,明确适用独任制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具体情形。 探索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部分简单民事上诉案件,明确适用独任制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和审理方式。 建立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换适用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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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健全电子诉讼规则。 明确诉讼参与人通过人民法院信息化平台在线完成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当事人选择以在线方式诉讼的,可以以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再提交纸质原件。经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可以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明确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生效标准,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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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试点范围: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洛阳、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昆明、西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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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试点期限: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实施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
2020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是挺大的,考生在二轮复习民事诉讼法时需要认真复习新增内容。更多法考资讯请关注中公法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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