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税务局对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顺丰速运”)罚款1万元,其违法事实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网站公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税三稽罚[2020]552。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2018年,浙江顺丰速运在杭州湘湖农家乐消费,却取得诸暨市景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月7日开具*餐饮服务*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40008719,金额62621.36元,税额1878.64元,价税合计64500元。浙江顺丰速运于2019年1月记入人工成本-职工福利费6300元、记入外包成本-其他补贴58200元,当月结转主营业务成本64500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虚开。
浙江顺丰速运以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上述发票不得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4500元,因浙江顺丰速运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检查期间尚未到汇缴期,由浙江顺丰速自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杭州市税务局对浙江顺丰速运作出上述罚款处罚。该条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杭州市税务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9月3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网站公示日期为2020年9月3日。
资料显示,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和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所开具和收取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均为普通发票。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为达到少缴税款或套现等目的,在无真实劳务发生或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介绍他人虚开发票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浙江顺丰速运成立于1999年7月7日,为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控股”,股票代码:002352)旗下全资子公司。其股东结构如下: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持股100%,认缴出资10000万元。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是顺丰控股二级子公司,顺丰控股持股其100%。
官网显示,1993年,顺丰诞生于广东顺德。2016年12月12日,取得证监会批文获准登陆A股市场。2017年2月24日,正式更名为顺丰控股。为快递物流综合服务商。
(责任编辑: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