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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三章(2)

2014-06-18 13:01:13| 贵州中公教育http://gz.szldzj.com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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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主要特征有:(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2)裁量性,在立法时,必须给行政机关留一个可以自由裁量的 余地,否则,它将无法有效地实行行政管理。(3)单方意志性,一般地,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4)效力先定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在未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效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服从。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确,不可否认,行政行为确与否要经国家有权机关依职权和法定程序审查认定。(5)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作出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所产生的具体影响。行政行为的内容具有复杂性、多样性,主要有:(1)赋予权益或剥夺权益。(2)科以义务或免除义务。(3) 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成立便可对行政主体和相对方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一般看来,所有行政行为都具有下列效力:(1)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具有不可变更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2)约束力,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3)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公定力是一种经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4)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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