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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专门司法活动。
我国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l) 行政诉讼所要处理解决的是行政案件。(2)行政诉讼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3)行政诉讼是以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概述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行政诉讼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调整行政诉讼关系,指导各种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的基本准则。
行政诉讼作为人民法院主持下的三大诉讼之一,与其他诉讼有一些共同的原则,主要有:(l)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4)两审终审制原则;(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7) 辩论原则;(8)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是以特定的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这一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其他诉讼活动的特有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2)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3)不适用调解原则;(4)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5)司法变更有限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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