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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如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权利,其权利即不再受诉讼保护的制度。它属于消灭时效,它的完成只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和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诉讼时效的种类有: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一)一般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别诉讼时效
它与普通诉讼时效相对应,仅适用于法律指定的某些民事权利。如《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延业)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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