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劳动管理保护制度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既包括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在生产或工作前必需的准备和工作过程中必要的间歇、排除故障及工作结束时整理的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根据1995年5月1日实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限制的情况有:(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休假
休息时间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支配的时间。休假是休息时间的一部分。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休日根据1995年5月1日实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2.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3.年休假即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探亲假。
5.女职工保护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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