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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A选项说法错误。罪过形式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对象、危害结果、构成身份以及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但过失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这些内容,只要行为人应当认识到这些内容即可。玩忽职守罪属于过失犯罪,行为人虽然没有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只要应当认识到这一身份,就可能成立过失。所以,认为过失犯罪要求认识到客观构成事实才能有罪过的说法错误。
B选项说法正确。甲实施杀人行为,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紧迫危险,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没有发生,即“犯罪未得逞”;未得逞的原因是“没有瞄准”这一意志以外的因素,所以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于名车毁坏,甲没有故意,可能存在过失,但过失毁坏财物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C选项说法错误。甲投掷含毒肉块意图毒死他人名犬,有导致他人名犬死亡的紧迫危险,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实行行为(甲主观上是为了泄愤,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成立取得型的财产犯罪)。在这过程中,介入了甲面对该犬扑向自己、情急之下拔刀刺死名犬的行为。按照社会经验,这一介入因素的出现概率很高,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不影响毁坏财物的实行行为与名犬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不过这一因果发展进程与行为人预想的不一样,属于因果关系错误而已,所以,甲的行为成立毁坏财物罪的既遂。
D选项说法错误。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构成事实中的危害结果是他人死亡,那么,行为人应当认识的危害结果也只能是他人死亡的结果,而不可能包括他人重伤的结果。这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过失犯罪中的体现和要求。他人重伤的结果只能是过失致人重伤罪中疏忽大意的过失情形中行为人应当认识的危害结果。
[疑难辨析]犯罪故意是认识与意志因素的有机统一。这里要注意,总则中对故意的认识内容即“明知”的规定,是其一般构成要素,而分则上要求的“明知”则是故意的特定构成要素。不同犯罪对故意与过失的内容要求不同,要予以区分,这也是命题陷阱常出现的地方。如本题A项,则要求过失。另需注意,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可能影响故意。只要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即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如本题选项B的情形。
此外,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区别在于:主体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时,该危害结果是能够被主体预见而且应该被主体预见的,主体具有预见义务;而意外事件,其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这里要注意的是:判断能否预见的标准应该是行为人的实际认知能力和行为时的具体条件。如本题选项C的认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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