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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法考客观题卷二【刑法】诈骗罪--答案

2020-05-20 17:08:05 来源:中公法考   西瓜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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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亲爱的同学,这道题你答对了吗?答对了也要看看解析哦!看看自己是否真的理解了这道题。做错的同学也不要灰心,这次错了,掌握了知识点后,考试中答对就可以啦!备考虽然很辛苦,但是别忘了“中公法考网”一直陪着大家呢?

1.【答案】A

【解析】本题的关键在于甲乙两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是骗取他人财产的犯罪,故甲、乙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因为甲、乙欺骗丙让其给自己修车的行为,只是骗取丙劳务的行为,而骗取劳务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当然,如果在修车之后,甲、乙采取欺骗方法让丙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免除甲、乙修理费,则甲、乙成立诈骗罪,属于骗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实际上,甲、乙使用假币支付修车费的行为只成立持有、使用假币罪。至于被识破后开车逃跑的行为不成立任何犯罪,因为逃跑行为本身没有侵犯任何法益。而且甲、乙逃跑的行为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或者压制他人反抗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因此也不构成抢夺罪与抢劫罪。选项A正确,选项BCD错误。

2.【答案】A

【解析】本案中,甲明知自己加速开车的行为可能导致丙重伤,仍然不采取相应防止措施,任凭该结果发生,可见其对丙重伤的结果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属于间接故意责任心理,而非有目的的故意(直接故意)。选项A正确,B错误。

既然甲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丙重伤(乙尚且提醒了甲),故甲对丙重伤的结果不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责任心理(无认识的过失);在这一认识背景下,甲也没有为防止该结果采取有效措施,故不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故选项CD错误。

3.【答案】AB

【解析】本案中,甲、乙只是共同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只是成立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共犯。但对于甲故意伤害致丙重伤的行为,二人事前并无共同故意,这属于甲超出共同犯罪故意之外实施的行为,乙对此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选项CD正确,选项B错误。此外,既然乙对甲的伤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自然也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因为成立犯罪中止,要求中止前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选项A错误。

4.【答案】ABCD

【解析】本案中,甲修车后以假币骗付的行为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而为逃跑开车将丙撞成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选项A、B、C、D都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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