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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女)是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张某与李某夫妻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屋现在按揭中。在婚姻存续期间,张某向熊某借款60万元并约定利息,并出具了一份借条。因未按期还款,熊某起诉张某要求还款。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偿还债务,熊某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拍卖张某与李某共同购买的商品房。李某认为该房屋有自己的份额法院不能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否则会影响自己的生存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后,李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不予受理。
李某应该通过何种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呢?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也就是说,李某可以与熊某协商分割共有房屋事宜,也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析产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在本案中,张某夫妇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一套房屋,房屋权属是张某与李某共同共有。因张某欠熊60万元债务,法院依据生效文书强制拍卖该套房屋。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应该与熊某协商还款事宜,也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析产诉讼。如果李某作了以上事项,法院就应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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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前铭申请执行郝辉损害赔偿一案,法院查扣了郝辉名下的一辆汽车。查扣后,郝辉的两个哥哥向法院主张该车系三兄弟共有。法院经审查,确认该汽车为三兄弟共有。关于该共同财产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7/三/84)
A.因涉及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法院应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B.法院可查扣该共有财产
C.共有人可对该共有财产协议分割,经债权人同意有效
D.龙前铭可对该共有财产提起析产诉讼
【答案】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A项错误,不当选。B、C两项正确,当选。
龙前铭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对该共有财产提起析产诉讼。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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