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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
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金钱
在双方解除恋爱关系时
另一方拒绝退还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一方是否有权主张返还?
刘某(男)和张某(女)是同学关系,分别在北京和广州工作,双方于2014年7月确定恋爱关系。2015年4月的一天,刘某通过支付宝向张某转账支付人民币52.013.14元,并摘要备注“订金!订购你!哈哈哈!老婆,我爱你!!!”。
张某收到该款项后,通过支付宝向刘某转账支付人民币2.013.14元,并摘要备注“哈哈,我的傻宝!爱你,一生一世!”。
2015年5月,刘某通过支付宝向张某转账支付人民币120.000元,并摘要备注“老婆,买我们的房子去吧!!”。
刘某收到后通过支付宝向刘某转账支付了人民币520元,并摘要备注“老公,愿意为你做牛做马!木啊木啊!”。
2015年7月,双方因到何地发展产生分歧而解除恋爱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九章有关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利益受损而自己获利的行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获得利益;获得利益方没有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等合法依据;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通过刘某和张某之间的聊天记录可以判断,刘某向张某支付涉案款项均以结婚为目的,现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导致刘某缔结婚约的目的无法实现,张某取得涉案款项失去了合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应当予以返还。另,情侣之间为增进感情发红包或赠送礼物,一般视为赠与合同关系,如情人节、七夕节或特殊纪念日一方的微信红包,赠送的礼物等。但如果是明显具有结婚目的或象征结婚意义的礼品,如价格不菲的钻戒等,可能会被视为与本案类似的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张某应返还刘某不当得利人民币169.480元,并向刘某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恋爱是浪漫的,也是现实的。一般情况下,恋爱期间,情侣之间自愿互赠小礼品、发送红包、请客吃饭是增进感情的一种方式,多以赠与为主。但如果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聘金或彩礼,通过银行转账的大额账单,订婚戒指、婚车、嫁妆等,或者事后能证明转账不属于赠与的话,在双方没有终成眷属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则受让一方可能构成不当得利需要返还相应的财产。
原标题:分手以后要退还前任的钱吗?
文章来源:http://www.bjjc.gov.cn/bjoweb/ajjj/107751.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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