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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点】公司的分立
【难度】★
【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原甲公司的债务应由分立后的甲公司和新设立的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B、D三项错误,C项说法正确。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1.种类:吸收合并:a+b=a;新设合并:a+b=c;存续分立:a=a+b;新设分立:a=b+c
2.程序:均需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均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不进行法定清算);均要通知债权人并公告(10日通知,30日公告)
3.后果: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分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除外。
4.债权人救济(仅合并):债权人可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公告45日内,债权人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分立程序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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