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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点】外观设计专利不可侵犯在先权利;专利的无效宣告
【难度】★
【答案】D
解析:《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至三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有为公司的外观设计于2008年12月申请,熊猫公司于1998年就已经享有该熊猫形象的著作权,因此该外观设计专利不应当被授予,有为公司的行为侵犯熊猫公司的著作权。熊猫公司由于并未注册商标,也不属于驰名商标,因此不享有商标权。综上,有为公司侵犯熊猫公司的著作权,其也无权禁止熊猫公司使用该商标。A、B两项错误,不当选。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据此,专利的无效宣告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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