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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点】行政复议机关
【难度】
【答案】D。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张某对区市场监督管理的处罚不服申请复议,可向市监督管理局或者区政府申请复议。A、B两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因此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为共同被告。再根据《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C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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